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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福州市长者食堂建设实施方案》(榕老年友好城市办〔2022〕2号)精神,市级财政对各县(市)区政府给予长者食堂建设补助、租金补助和示范补助。其中,根据辖区面积50(含)-100㎡、100(含)-150㎡以及150(含)㎡以上的长者食堂数量,市级财政按每个点5万元、10万元、30万元的标准予以县(市)区政府建设补助;根据县(市)区、街(镇)政府租赁社会场所、租期5年以上的长者食堂数量,市级财政每年按租金30%的标准予以县(市)区政府租金补助。
各县(市)区根据要求对辖区内常态化运营的长者食堂进行审核后,联合属地财政局提交了补助资金申请报告。我局对申报的长者食堂稳定就餐情况进行了核查,梳理形成纳入市级补助资金计算基数的长者食堂清单。现将清单进行公示(详见附件),公示期5个工作日(自公示之日起),欢迎社会各界监督。如有异议,请在公示期内与市民政局联系。
联系人:陈锦韬,联系电话:83250693,邮箱:[email protected](邮件标题请注明“长者食堂市级补助公示”字样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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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8月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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